吊車吊籃載人,在法規上叫「移動式起重機吊掛搭乘設備」。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規定,移動式起重機以吊物為限,不得乘載或吊升勞工;只有在沒有其他安全作業方法,或屬於臨時性、小規模、短時間、性質特殊的作業,並做好防墜措施,才可以例外。垂直高度 20 公尺以下的工作,除非在道路或鄰接道路上作業,連這個例外都用不到。
吊車吊籃是什麼:法規叫搭乘設備
現場說的吊車吊籃、載人吊籃、工作籠,指的都是掛在吊車上、讓人站進去送上高處的籠子。法規的用語是「搭乘設備」,勞動部把它分成兩種:直結式,直接固定在吊臂前端;吊掛式,用吊鉤吊著。
勞動部在 2025 年修法說明裡提到,國內用移動式起重機載人或吊人作業,主要是廣告招牌業和起重工程業,依法應該是臨時性、小規模、短時間的作業,地點在道路或鄰接道路上。換句話說,吊車吊籃在法規上是例外工具,日常的高處工作有更合適的機械。
吊籠是另一種設備
搜尋「吊籠」常會跟吊車吊籃搞混。法規定義的吊籠,是由懸吊式施工架、升降裝置、支撐裝置、工作台組成,專供人員升降施工的設備,大樓修外牆、洗外牆常見。吊籠本身就是危險性機械,操作人員要受危險性機械操作人員訓練,跟吊車吊籃是兩回事。我們的合作車行以吊車、高空作業車為主,吊籠請找吊籠業者。
吊車吊籃載人的原則:只能吊物,例外很窄
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 35 條寫得很清楚:移動式起重機的使用以吊物為限,不得乘載或吊升勞工從事作業。例外只有兩種:貨櫃裝卸、船舶維修、高煙囪施工這類尚無其他安全替代方法的作業;或是臨時性、小規模、短時間、作業性質特殊的工作。兩種都要先做好防墜措施。
勞委會(現在的勞動部)2006 年的新聞稿說得更直接:高空工作車、爬梯、階梯、升降平台、施工架到得了的作業場所,都嚴禁用起重機裝吊籃載人。那則新聞稿講的是同年 5 月台北縣新莊一處高架道路工地,用吊車吊籃載兩名工人修改施工平台,兩人從約 20 公尺高處墜落,一死一重傷;勞委會初步認定,吊籃固定在吊臂前端的焊道強度不足。
20 公尺以下:吊車吊籃只限道路或鄰接道路
第 37 條再收緊一層:移動式起重機從事垂直高度 20 公尺以下的高處作業,不適用第 35 條的例外;但使用道路或鄰接道路作業的,不在此限。意思是,在廠區裡、工地裡、私人土地上,20 公尺以下的高處工作,不能用吊車吊籃載人。
| 作業高度 | 在哪裡 | 能不能用吊車吊籃載人 |
|---|---|---|
| 20 公尺以下 | 道路上或鄰接道路 | 符合第 35 條的例外條件、做好防墜,才可以 |
| 20 公尺以下 | 廠區、工地內、私人土地 | 不行,改用高空作業車或施工架 |
| 超過 20 公尺 | 不限地點 | 符合例外條件才可以;直結式吊籃還要有無線電通訊,加上作業監視或防碰撞警報裝置 |
出處: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 35 條第 1 項、第 2 項第 6 款、第 37 條。
就算在路邊、高度也合,還是要先問一句:高空作業車做不做得到?做得到,就照勞動部的立場改叫高空作業車。
用吊車吊籃要做到的事
真的只能用吊車吊籃的工作,法規對吊籃本身、作業前、作業中都有規定,叫車前可以拿這份清單問車行。
負重只能用到額定荷重的一半,這點常被忽略。吊車在某個半徑能吊多重,要看吊重表,見吊車噸數怎麼看。另外,從事起重機具吊掛搭乘設備作業的人員,要定期接受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(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18 條)。
吊籃本身
- 強度足夠,材料沒有損傷、變形、腐蝕(第 36 條)
- 四周有 90 公分以上的扶手,加中欄杆和腳趾板(第 36 條)
- 懸吊用的鋼索安全係數 10 以上,吊鏈、吊帶和支點 5 以上(第 36 條)
- 明顯的地方標示吊籃自重和最大荷重(第 36 條)
- 吊籃和懸掛裝置的構造設計圖、強度計算書、施工圖說,事前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認可的專業機構簽認,簽認效期最長 2 年,到期或改過構造要重新簽認(第 38 條)
作業前
- 用預期最大荷重的重物放進吊籃,吊到最大作業高度,停 5 分鐘以上,確認平衡和安全;吊車換位置要重做(第 38 條)
- 確認吊車的操作、防脫、安全、制動裝置都正常,吊籃和吊索沒有損傷、扭結(第 38 條)
- 吊車停在水平堅硬的地面,外伸撐座全部伸出(第 38 條)
- 依作業風險,事前擬好作業方法、程序、安全作業標準和檢核表(第 38 條)
作業中
- 吊籃設安全母索或防墜設施,人員戴安全帽、穿全身背負式安全帶(第 35 條)
- 不超過限載人數;吊籃自重加人加物的總重,不超過該作業半徑額定荷重的一半(第 35 條)
- 下降要用動力下降(第 35 條)
- 載人期間吊車不得走行,人的身體不伸出籠外,低速平穩操作,到位後確實制動(第 38 條)
- 派指揮人員,派不出來就用無線電聯絡(第 38 條)
- 吊車操作手要監督吊籃裡的人有沒有扣安全帶、有沒有超過人數(第 35 條)
2026 年 12 月 23 日起:載人吊車不論噸數都要檢查合格
原本只有吊升荷重 3 公噸以上的移動式起重機,要申請檢查合格才能用;未滿 3 公噸、裝了吊籃的小吊車,過去由業者自主管理。勞動部 2025 年 12 月 23 日修正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3 條,把「具有搭乘設備供乘載或吊升人員之移動式起重機」列入危險性機械,直結式、吊掛式都算,不分噸數(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3 條)。
這條設了一年緩衝期,2026 年 12 月 23 日施行。之後沒有申請檢查合格就用載人吊車,依勞動部新聞稿,可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6 條、第 43 條處雇主 5 萬到 300 萬元罰鍰。
對叫車的人來說,2026 年 12 月 23 日以後要用吊車吊籃,就多問一句:這台吊車有沒有危險性機械的檢查合格證,吊籃的簽認有沒有過期。
多數高處工作,改叫高空作業車
換招牌、修外牆、清天溝、裝監視器這類高處工作,先找高空作業車。高空作業車本來就是設計讓人站上平台作業的機械,法規沒有吊車吊籃那套例外條件和 20 公尺限制。
| 比較 | 吊車吊籃 | 高空作業車 |
|---|---|---|
| 法規地位 | 原則禁止,符合例外才可以 | 本來就是讓人上平台作業的機械 |
| 20 公尺以下 | 只限道路或鄰接道路 | 沒有這個限制 |
| 事前準備 | 吊籃簽認、試吊 5 分鐘、作業方法與檢核表 | 道路以外作業要訂作業計畫、指定指揮的人 |
| 2026-12-23 起 | 載人吊車不分噸數,檢查合格才能用 | 高空工作車已列入其他特定機械,操作人員要受訓 |
| 平台上的人 | 安全帽、全身背負式安全帶、安全母索 | 安全帽、全身背負式安全帶 |
出處: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 35 至 38 條;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28-1 條;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3 條。
要伸過騎樓、遮雨棚的外牆工作,可以考慮車載式曲臂車或直臂車;室內、廠房天花板,多用剪刀車。怎麼選見高空作業車種類,叫車看高空作業車頁,租期怎麼算見高空作業車出租:日租、週租、月租怎麼選。
叫車前先講:高度、位置、在不在路邊
- 要做到多高:從地面量到作業位置
- 車停在哪:馬路上、緊鄰馬路,還是廠區、工地、私人土地裡面
- 要做什麼、上去幾個人、帶多少工具材料
- 要做多久,一個點還是要沿著牆移動
- 現場照片:作業位置、車停的地方、上方有沒有電線
在怪獸派遣叫車說需求,我們會先看高空作業車能不能做;真的只能用吊車吊籃的工作,請合作車行確認吊籃簽認、吊車檢查和操作人員資格後再報價,車行直接跟你報價、你直接付給車行。停在馬路上作業,記得先辦臨時使用道路。
資料來源
-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 35 條(移動式起重機以吊物為限)
-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 36 條(搭乘設備構造)
-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 37 條(20 公尺以下)
-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 38 條(簽認、試吊、作業規定)
-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 2 條(吊籠定義)
-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3 條(2025-12-23 修正,2026-12-23 施行)
- 勞動部新聞稿:塔吊及供載人吊車全面納管,設一年緩衝期(2025-12-23)
- 勞動部,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
- 勞委會新聞稿:高處作業應使用高空工作車或搭施工架,禁止使用起重機裝設吊籃(2006-05-16)
-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18 條(吊掛搭乘設備作業在職訓練)
-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28-1 條(高空工作車作業)
